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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新闻
关于 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1号令第二十条电线电缆制造项目的调整说明
2016/6/1 阅读次数:[3543]
《目录(2011年本)》中,将“电线、电缆制造项目(用于新能源、信息产业、航天航空、轨道交通、海洋工程等领域的特种电线电缆除外)”列入限制类。实施过程中,行业有关方面反映,该条目将电线、电缆行业除新能源等5个特定领域特种电缆外全部列入限制范围,企业新上项目都投向上述几个除外的领域,与实际市场需求结构不符,不利于引导社会投资和产业结构升级。地方有关部门也提出,对新能源等5个领域的界定较为宽泛,在实际工作中难以进行符合性判断,可操作性不强,不利于规范投资管理和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。
    为此,经与有关行业协会认真研究,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,此次修订,将该限制类条目调整为“6千伏及以上(陆上用)干法交联电力电缆制造项目”。主要考虑是上述项目设备专用性强、投资强度大,且重复建设严重、产能过剩矛盾突出。此外,修订后的条目对产品类别和技术规格予以明确,增强了可操作性。对于上述项目产品以外的其他电线电缆产品,由于设备的通用性强,各产品之间的产能易于转换,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,及时调整产品结构。
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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